下列文件的副本可于本公司日期为 2008 年 12 月 23 日之通函(「该通函」)的刊发日期起至该通函刊发日期起计第 14 日(包括该日)止期间(星期六及公众假期除外)的一般办公时间内,在香港干诺道中 8 号遮打大厦 1602–05 室以及本公司将于 2009 年 1 月 13 日举行的股东特别大会上可供查阅,并可于本公司之网站 https://www.brillianceauto.com 及证券及期货条例委员会网站 http://www.sec.gov 公布。